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招标网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中止或终止其委托服务协议;给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商务部委托范围从事与委托事项相关活动的; (二)利用承办商务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误潜在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网免费注册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委托范围内,利用有关当事人的信息非法获取利益的; (六)擅自修改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机构上传资料的;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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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