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