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