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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