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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