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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