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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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