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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