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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