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