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