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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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