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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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