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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