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