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