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