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