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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