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