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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