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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