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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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