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