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