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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