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