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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