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执 业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