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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