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