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