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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