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