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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