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