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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