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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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