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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