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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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