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