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权利: (一)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导致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的;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