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传输计量站计量电子数据,并向海关报送相应时段的入境计量报告。 由于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形无法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计量电子数据的,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有关情况。经海关同意后,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递交入境计量报告纸本,并于特殊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海关补充传输计量电子数据。 应当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项目、入境计量报告数据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海关根据计量数据进行现场验核时,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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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