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