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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