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不同国别的原产地混合运输的能源,收货人应当按照定期申报时间段内不同国别的原产地能源进口数量分别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能源原产地时,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能源原产地的材料,并予以审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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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