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海关批准,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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