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对相应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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