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我国符合条件的青年赴国外实习,国家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实习期内的部分生活费和杂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证照费等)。国际旅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财政经费购买机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其他资助金总额每月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非双边协议另有规定),具体根据实习协议确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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