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实习生在外期间未经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从事与实习无关活动、严重影响接收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接收企业对实习生评价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回国或存在其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书》追究实习生违约责任,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并不再发放剩余资助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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