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实习生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实习情况报告》、企业实习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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