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实习生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实习情况报告》、企业实习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