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协议书》,接受资助的实习生自抵达实习接收国后10日内凭资格确认书、《协议书》向我国驻实习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实习结束归国前10日内告知使(领)馆。实习生同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抵离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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