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申领程序第十八条实习生签订《协议书》后,办理预领资助金(占除国际旅费外资助金总额的70%)等手续。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