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领程序第十七条对接受资助的实习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管理办法。实习生出国前应签订《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