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五条

赴国外实习的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录工作由国外企业自主负责,并签署实习协议。实习生按规定获得资格确认书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资助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实习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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