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包括以下情况:

(一)持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卡或相关证明;

(二)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并持有相应证明;

(三)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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