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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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