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